第四,本文的论证结构。
针对起诉重复行政行为的案件,需要法院再次启动程序和进行常规的审判流程。这是因为撤销重作判决的履行义务主体仅限于被告。
长期以来,我国通行的教科书和论著中仅在分析判决类型时将该条作为撤销重作判决的限制性规定进行阐释,而对其作为判决效力的属性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深入分析。[4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15号行政判决书。基于立法政策和法教义学的视角,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这是我国司法解释基于保障相对人诉权和实体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但是否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则需另当别论。
关键词: 撤销重作判决 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 既判力 判决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因此,败诉的被告再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受前一判决既判力的拘束,也要遵守后一判决的既判力,其范围既包括判决主文中的指令,也包括判决理由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裁判意旨。[67]在民营经济监管中,监管机关之所以有时会采取强监管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担心被外界指责、上级问责,担心背负监管不到位、监管失责、玩忽职守等过错,担心被严厉追责。
为降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政风险,根本上要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介人市场活动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的边界和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为有的立法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特定市场仅允许国企进入。平等竞争既是形式意义上的开放共享,又在实质意义上允许给予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公开的合理扶持。[6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1版。
在合理行政的话语下,所谓错案既包括违法行政行为,也包括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平等发展,必须对监管者形成正面激励。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一种高度平衡的政治艺术,也是一种秉持理性主义、规范主义的法治理念。产权即财产权利,是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7]基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不但被宪法所允许,而且被宪法所鼓励。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许可实施层面,行政机关基于主观意识、监管责任、准入后果等考虑,倾向于对民营企业从严把握。
[30]1999年修宪写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后,限制、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废止、修 改、完缮洧y根本法上的依据。(一)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宪法依据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价值基础之一。我国宪法中经济制度的平等原则在广度上应包含两个范畴:一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权益保障平等。这一理解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第3款人权条款的支持。
因此,依法保护公民个人财富,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并创造社会财富。[23]民营企业最希望的是各项政策的公开、确定和稳定,避免朝令夕改放水捞鱼。
[17]许安标主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94页。可以说,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长期目标。
一方面,民营经济有助于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良好发展。[5]尽管民营经济同其他所有制成分有所差异,但正是这种差异表明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独特功能,不能任意对其拆分、合并、吸收。以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突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扭转了国家对个体及私营经济的态度,逐步承认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以经营主体方式存在。在法律之下,地方和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要主动接受审查,杜绝逃避、违背、架空上位法的情形。(二)理性设定监管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明确监管者侵犯监管对象权益时的责任承担制度。[65]因此,对民营经济的信用监管措施有必要理性审查并进一步优化,可以适当缩短信用公示时间和信用修复的等待期,认真评估连带限制举措的必要性,并建立失信修复后的褒扬制度。
比如,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果国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任意利用优势地位,或者民营资本虽然控股但受制于各种隐形约束,那么产权界定就仍然是不清晰的,这既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会增加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风险。[13]二是指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意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创新,并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任何对民营经济设置不合理门槛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32]许崇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第 63页。
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平等权的主体首先是个体意义上的,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国家的防御权和保护请求权。[27]韩大元:《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第12页。
唯有设定常态化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失信修复退出机制,方能对违法被监管对象未来的守法行为进行制度激励,真正达到预防失信主体再次失信、降低失信行为复发率的监管目标。三是救济平等,即在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的平等。上述努力都指向一个共同诉求,即尽可能获取包括经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对于仅因认识能力原因或者客观原因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不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22]陈征:《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第 108页。[54]卢建平、陈宝友:《应加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第27页。
此外,还要妥当处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责任,体现合理、包容和挽救的理念,做到严格要求而不苛责。因此,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71]上述理由表明其采用了政治性标准。
市场经济天然蕴含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奉行诚信、公平的价值理念,旨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也是一种审查监督的方式。
本体性制度的关注点是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解决什么样的制度直接有利于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问题。第一,优化监管者的责任设定。[19]要改善经济的效率和创新,就要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将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作为分配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任何私人财富,静态看、孤立看,依宪法规定归个人所有。
民营经济既可以采取按劳分配方式,也可以自主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以实现效率和创新的目标。又如,民营企业参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时,有的地方立法曾要求民企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有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宏观调控行为具有抽象性,影响面相对更广,应当注意其对民营经济的影响。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如《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宪法社会主义原则未要求国家处处优先于个人,尤其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制度甚至鼓励私营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